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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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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并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在其著作中《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其中一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以《法律篇》为蓝本,对其法律思想作一个比较细致的梳理。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律思想

1 柏拉图的生平和著作

柏拉图生于雅典贵族名门,本名阿里斯托克力斯, 柏拉图是其老师苏格拉底为他起的学名。20岁时他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其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其先后到过埃及、意大利、西西里等地,他边考察、边宣传他的政治主张。公元前 388 年、前 367 年和前 361 年,他曾三赴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的政体,,但均无功而返。公元前 387 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筑他的理想国。其创办的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公元前347年他80高龄时,在一次婚宴上无疾而逝。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他的著作一般采用对话的形式,常以苏格拉底的名义阐述自己的思想。以柏拉图的名义流传下来 30 多篇对话和 13 封信。这些作品并非都是柏拉图的作品。现在较公认的有 26 篇对话为柏拉图所作,在 13 封信中,一般认为第 7、第 8 封信比较可靠。他的著作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早期对苏格拉底观点的阐释;第二,同智者论战中进一步深入阐释苏格拉底的命题并提出自己的思想;第三,主要陈述自己体系化学说的著作;第四,晚年著作。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国》、《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The Laws)三本书中。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该书大约成于公元前 360—347 年之间,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共 12 卷、195 章。该书的中心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

2 《法律篇》

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法律篇》共 12 卷,前 3 卷可以看作是绪论,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 4 卷到第 12卷则可以看作是分论,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法治理论在柏拉图晚年提出,与后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相比显得比较粗陋,但它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由此开启对于一个法治基本范畴问题的探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与《理想国》相比,《法律篇》引入中国要晚许多。20 世纪 60 年代,朱光潜先生对《法律篇》的内容曾经有过翻译,但是从文学角度进行的,取名《柏拉图论文艺教育》。直到上世纪 90 年代,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法学界,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篇》的中文译本,学者在论述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时,引用的都是北京大学学者编辑的古代希腊与罗马哲学思想的著作(如《古希腊罗马哲学》等)中所收录的柏拉图的论述。2001 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张智仁、何勤华翻译的中文译本。该译本是两位译者以 Jowett的英译本为底本,参照俄、日译本而成,翻译比较准确,语言也比较流畅,因此出版至今已经多次重印。与此同时,2002 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晓朝的译本,该译本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之中,取名《法篇》,也是从英文转译过来的。这样,目前法科学生以及专业人员,在学习和研究柏拉图法律思想时就有了两个可以参考引用的比较权威的版本。柏拉图写作《法律篇》有着丰富深厚的思想来源。在柏拉图之前,希腊哲学已经非常发达,对其思想的形成,都有着影响,尤其是苏格拉底的思想,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形成,更是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苏格拉底在思考认识人自己时,已经提出要建立一门关于研究人的灵魂(即关于城邦)的学问的问题。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在其自然哲学的基础上,阐述了其法律思想,即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强调作为神的意志的法——自然法的重要性,它是高于作为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的人定法。在继承、发展苏格拉底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柏拉图创作了《法律篇》一书,将苏格拉底思想中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进一步细化,对法哲学和法律领域中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论述。

3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阅读《法律篇》一书,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入手。

1.法治的必要性。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短时间内又没有好办法把他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比人治要好,这时必须重视法治的作用。每个人的品性中都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部分占优势,人们据理性行事,正义就有了,用不着法律;但人都有“较恶”的兽性欲望,这种欲望须靠外在的权威约束,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当人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进行调整。2.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柏拉图除了把法律问题同正义、规则等概念相联系以外,还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法律的概念中特别强调理性,认为人类应该有办法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传说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人类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对此,其在《法律篇》中借用一个雅典来客的口说道:“我们应该千方百计模仿传说中克洛诺斯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方式,管理我们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协调我们的家庭和城市,顺从我们身上的哪怕是一丁点儿的神的因素,就地理分布范围规定,理性地给予‘法律’的名称。”由此可看出,在柏拉图那里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3.立法工作。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同时,要求一位立法者在订立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出各种法律。即“立法者制定法规时不要仅仅着眼于部分美德,这偏偏又是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我们应该说,他的目的是注重美德的整体”。立法应具有三种客观条件:一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二该国应该是统一和团结的;三国民应具有理解力,即“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4.守法问题。人类不仅要有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在柏拉图看来,制定和服从法律,也是服从圣神宙斯,“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此,在一个较为理想的国家和社会当中,为了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使人们遵守法律,就应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所服从和遵守,这个国家就是正义的,官吏不仅是法律的执行官也是法律的仆人。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柏拉图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设立法庭,选任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员,实行陪审制度。程序法要对诉讼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包括诉讼的期限、表决方法、休庭、审判的顺序等,法官要严守中立,谨言慎行。

《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柏拉图的思想,尤其是他关于正义、理性和法治的思想,构成了西方社会法律传统的历史基础,是西方法律思想、西方法学的源头。他的学说、观点,对后世的思想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西方,法律思想界以其思想为历史源头和理论基础,在东方各国,其政治与法律思想的影响力也始终存在。柏拉图这位西方法律思想和法治传统的奠基者,其理论和学说具有恒久的生命力,是整个人类的宝贵思想财富,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M].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

[2] 何勤华. 《西方法律思想史》[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

[3] 何勤华. 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J]. 东方法学,2008,(2).

[4] 柏拉图. 《法律篇》[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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