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工业化在我国的深化发展,城镇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问题是城镇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民宅基地的拆迁与安置问题一定要作为一项长远的、科学的、系统的工程来抓,一定要先安置后拆迁,规划先行。本文以虞城县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城郊乡公路建设工程为例,来探讨城镇化建设中农村宅基地拆迁与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宅基地;拆迁安置
在城镇化程中,无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的集聚,还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通过土地的重新配置来实现,土地资源配置已经成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处理好农民宅基地的拆迁工作, 以及拆迁后的农民生产生活的安置等工作摆在我们面前,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为例对这问题作一探讨。
1 基本情况阐述
虞城县城郊乡,地处虞城县与商丘市之间,地理位置优越。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工业发展势头强劲。虞城县发挥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已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500多家。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保障,为此,虞城县近几年来开展了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道路建设为例,不仅拓宽了通往商丘市的原有道路,并且修建了新的大型公路,既促进城市内部发展,也为了更好地与商丘市链接形成地缘优势。在修建公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农村宅基地征用,拆迁等相关问题。本次拆迁的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虽然出台了相关的补偿及安置办法,但是安置工作却将近一年也没解决,在安置上,拆迁户多有怨言,出现了一些问题。
2 村民宅基地拆迁和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安置工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使拆迁户的利益受损,给村委会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行政成本
“先安置后拆迁”是拆迁工作的一个原则。现实中很多因为拆迁出现的上访户、钉子户、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补偿和安置没有到位引起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不能集中居住地点的农房还没建好就让农民拆房。本次的拆迁工作由于是先拆迁后安置,导致部分村民的房屋安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先拆迁后安置,导致房屋拆迁后,安置跟不上,使很多拆迁户现在都依然没有房子住。 有些人由于以前房屋修建时等级较高,补偿费得到相对多,而有些则由于等级低,补偿费甚至不能够使其重新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很多人就重新找到村组织要求再批宅基地重新建房,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拆迁户就通过重新购买耕地用作宅基地。另外,由于没有安置好,房屋拆迁后到重新安置好这段时间的拆迁户的住房损失很大,这使拆迁农户的利益受损,招来怨言。而且在这过程中实际上也无形中增加了村委会的行政成本。特别是在事后的安置工作中,由于涉及的人多,情况不统一,村委会几乎每天都有上门来找的,这就给村委会增加了工作压力和行政成本,也使村干部多有怨言。
2.2 宅基地拆迁使农民搬离原有地区,使得这部分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新区建设所带来的成果,同时还造成一部分农民无法进行农业生产,影响其收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虞城县城的建设规模和速度开始大幅度提升,随着县城中心的西迁为城郊乡提供了不少基础设施上的便利,木兰文化公园、体院馆等公共场所建立在新兴建的道路两旁,新区附近。而原来拥有这些宅基地的农民,好不容易才盼来周遭生活环境的提高,却不得不因为道路建设等原因搬离这一拥有较好生活环境的地区,更别说,随着建设发展一部分农民希望通过此种方式,提高固定资产,增加家庭收入这一想法了。
城镇规划的科学与否,决定城镇建设的水平、速度和质量。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通过拆迁农民宅基地并使其集中居住的办法能够节省大量的土地,这也是城镇化所需土地的最主要的来源。但是在拆迁前一定要做到统筹规划。此次工程拆迁的安置工作是先拆迁后安置,而安置也缺乏统一性和前瞻性,基本上是由拆迁户自行决定或者由村委决定。由于缺乏统一性和规划性,对于县城的整体发展规划必然会产生影响。像这样的城镇化建设中,土地由于其稀缺性,必然会不断地升值,而这些分散的,不符合县城发展规划的房屋建设,甚至是村集体的集中住房,必然会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而导致“重复拆迁”的现象。这不仅在短期内由于不能合理科学地利用不断升值的土地资源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未来的长远发展也是一种建设的浪费。
3 对村民宅基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先安置后拆迁,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宅基地拆迁的专门法律,全方位保障农民利益
按照2010年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通知还要求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虽然在这个通知里明确要求拆迁工作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个通知,还不是法律,这样就给地方政府以很大的灵活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导致政策变通,而先安置后拆迁也仅仅是一个文件精神,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就难免造成现实中现很多先拆迁后安置的现象,而农民在利益受到伤害时无法进行有利的司法程序,所以要将这些文件精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的利益。
3.2 要对土地利用进行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利用,避免“重复拆迁”
随着县城城镇化的发展,土地在不断地增值,在城镇建设上要有规划,宏观布局上要有控制,有限的土地资源必须得到科学长远的安排,才能不产生建设浪费。在城镇化建设中,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及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客观需要,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充分考虑土地权益均衡的原则,建立宅基地整理激励机制。特别在城镇化建设中已被拆迁的农民宅基地安置上,如果还由其自由选择,随意建设,不仅导致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城市发展的减速,带来其他的社会问题。所以,在城镇建设中要注意通过科学的规划、有序的开发来压缩城 镇人均用地规模。引导城镇居民改变过去的一家一院的农村型居住方式。通过设计环境优美、居住舒适的住宅小区吸引居民逐步向标准单元式住宅楼的现代化城镇型居住方式转变。
3.3 出台城镇化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办法,探求多种补偿形式
加强对农民的就业培训,切实提高被拆迁农户的社会保障现在对于城镇化建设中的拆迁安置补偿主要是货币补偿,,即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和土地进行补偿。由于一次性获得的金钱数额较大,大部分民往往也乐于接受。但事实上,期望用金钱一次性“买断”政府对农民未来生活的责任只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因为土地或者说是住房不仅是农民的生存手段,更是农民的生存方式。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特别是对于城中村的农民来说,其相对面积较大的住房,由于具有区位优势,已经明显具有不仅是其生活住房的保障,更加具有收入、就业、社会保障等三大功能,目前的拆迁补偿只是解决了生活住房功能,其他功能则随着房屋的失去而失去。简单地实行“货币安置”办法,已不能满足农民生存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要创新拆迁安置办法,采取多种形式的补偿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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