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海牙协定》作为目前唯一一部专门有关外观设计的国际条约,加入该协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会给我国经济带来挑战。本文试从《海牙协定》的特殊规定入手,分析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的机遇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海牙协定》;外观设计;机遇;挑战
1 海牙体系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比较
我国对外观设计的立法保护始于1984年的《专利法》[1],现行《专利法》就外观设计的含义、权利范围、授予条件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立法相比,《海牙协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1.1 延迟公布的规定
据《海牙协定》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一定期限内延迟公布其外观设计。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考察其外观设计的商业价值以作出是否进入国内阶段的理性选择。当然,该规定不是强制性的,各会员国可以声明的形式对该制度予以拒绝。
1.2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
《海牙协定》承认了总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制度。而在总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提到了本国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以相同主题在本国提出申请。我国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而对于外观设计却只规定了外国优先权而没有规定本国优先权制度。
1.3 其他方面
除以上两方面规定外,《海牙协定》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之间还存在以下差异:首先,关于申请时所使用的语言。语言问题虽然仅是形式问题,但它涉及提交申请、登记、公布等国际注册的全过程,因此不容忽视。《海牙协定》规定的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但不包括汉语。其次,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海牙协定》规定缔约国给予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10年或15年,并且每5年续展一次,直至达到缔约国法律规定的最高保护期限。而我国立法者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设定为10年并且没有续展期。再次,关于国际申请的内容。《海牙协定》规定国际申请须包括申请人信息、外观设计图、产品名称及指定的缔约方。而我国规定的申请文件中还包括请求书及简要说明。
2 《海牙协定》给我国带来的机遇
2.1 因《海牙协定》自身的特点给我国带来的机遇
《海牙协定》的主旨目的是实现一次注册,多国同时保护。基于这个特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外观设计时可以获得更多便利和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程序便捷。申请人在进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无需先在国内进行申请,更无需前往其他国家申请,只需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即可轻松快捷地实现国际注册,而此国际注册对所有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另外,外观设计依附在产品之上,其流通较为普遍,因此其所有权、产品名称或申请人地址的变更都是在所难免的。而申请人只需向国际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对上述诸多项目进行变更,这就是管理程序的方便快捷。
其二,节省费用。据有关部门统计对于一般外观设计申请,通过《海牙协定》比《巴黎公约》要节省75.10%的费用,而复杂的外观设计申请要节省70.58%的费用。[2]
其三,鼓励我国的产品走出去。我国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人可能对一些国家的外观设计制度并不了解,以至于其不愿或不敢去国外申请外观设计登记,也可能因为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不了解而在申请时遗漏相关文件导致申请被驳回。这样,申请人的产品在国外由于没有权利外衣的庇护而极易被他人模仿或被他人申请外观设计登记,使得国内的申请人的产品在国外失去竞争力,导致部分国内申请人不愿再将其产品销往国外,因为其脑力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但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国内申请人无需再了解众多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仅需知道《海牙协定》的相关规定即可获得在多国的外观设计登记,这可能推动其将附有外观设计的产品出口。
2.2 因海牙体系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不同给我国带来的机遇
海牙体系与我国相关规定的差异可能会给我国带来挑战,也可能会带来机遇,关键是出发点不同。若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保护期限的延长,申请内容的简单化等变化意味着申请人的权利被扩大了,一定程度上会激励其发明创造。但若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可能这些差异又会演变成挑战,笔者将在下一章进行详述。除了上述一些形式性差异外,还有一些实质性差异也会给我国带来机遇,例如有关延迟公布的规定。在先申请原则下,申请人为了争得申请日往往会无暇顾及其创造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的高低,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原本就相对较低,可能导致一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出现成本大于收益的状况。但若给予申请人以缓冲时间以充分考虑其外观设计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既可以保证其申请日,又能尽可能避免因商业价值不足而造成的损失,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社会创新。
3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面临的挑战
3.1 因我国自身状况面临的挑战
近几年,我国才刚刚尝试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虽然从相关数据上来看,我国社会总体创新水平是呈迅猛发展趋势的,但相对于国外的一些高端产品和核心技术而言,我国的一些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含金量还是远远不够的。《海牙协定》虽然有利于我国产品向国外申请外观设计登记,但也会为国外申请人来华申请专利提供便利。这可能会给我国企业带来两方面挑战。其一,国外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技术水平无论是在新颖性还是创造性上都普遍高于国内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国外产品大量来华,必然会加大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降低国内企业的生存空间,尤其对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当然,对于消费者甚至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是有益无害的,而企业所要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将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在设计创新方面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其二,国外产品大量来华,可能会导致国内企业面临诉讼的风险。目前,国外一些企业可能出于成本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并没有来华就其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如果我国加入《海牙协定》,那么大门将向他们敞开,再加上我国对于外观设计并没有实质性审查的要求,结果必然会引来一些国外产品来中国申请专利,一些国内企业可能因此会面临诉讼的风险。
3.2 因海牙体系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不同给我国带来的挑战
加入《海牙协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利益平衡。《海牙协定》的部分规定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中明显偏向了权利人,比如保护期限的延长和延迟公布制度都意味着权利人垄断权利的扩张,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这些不是企业或社会个体所要面临的挑战,而是立法者和决策者所要面临的在立法和决策方面的挑战。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我们还可能面临以下几点挑战。其一,语言障碍。上文提到,《海牙协定》规定的官方语言并没有中文,这将会阻碍国内申请人对《海牙协定》规则的掌握以及办理申请外观设计登记的相关事宜。其二,有关国内优先权的问题。加入《海牙协定》后,国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协定》的方式间接享有国内优先权而没有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则不能享受国内优先权的待遇。虽然《海牙规则》中规定“禁止自我指定”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国内申请人的权利不对等问题,但又会造成国内外申请人的权利不对等,这就使我国在加入《海牙协定》时关于国内优先权问题陷入两难的境地。
4 我国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面对《海牙协定》可能给我国经济及社会带来的挑战,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应对我们加入《海牙协定》可能面对的挑战。
4.1 国家层面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者和决策者应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考虑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从微观方面,我们应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平衡原则,不应将利益杠杆过于偏向权利人。在加入《海牙协定》时我们至少应对以下方面作出声明: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三、有关延期公布的问题;四、有关国际申请的必要内容的问题。对于那些不能以声明方式作出拒绝的,我国政府应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积极协商以寻求利益最大化。
其次,从宏观方面,加入《海牙协定》后,我们一方面要在《海牙协定》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做更加长远的打算。针对上文中提到的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完善立法。我国当初将外观设计引入《专利法》是迫于加入《巴黎公约》的需要,匆忙入法后的几次修法也并没有对外观设计进行较为完善的修改。在加入《海牙协定》之际,我国立法者不妨对外观设计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以上文中提到的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为例,虽然由于外观设计本身的特点,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但这些国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进行了另外的制度设计来代替国内优先权,例如美国的“继续申请”制度,围绕某一产品的各个子案可以享有最初母案的申请日[3]。这样,这些国家在加入《海牙协定》时就不会出现上文中提到的国内外申请人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设立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这样既能鼓励国人发明创造,又能避免我国在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上陷入两难境地。其二,营造社会创新氛围。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靠申请人或设计人自己的努力,另一方面就要靠国家来创造一种好的创新氛围和社会条件。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或个人创新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例如设立一些创新基金来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在政府引导下,促进官产学R&D合作,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对企业的“知识溢出”作用[4]和企业对教育机构的资助以形成一条创新链条并以此营造全社会的创新氛围。
4.2 企业层面
企业在面对这些挑战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并没有自己的创新产品而只是给一些较大的国际品牌做代工[2],这样其赚取的仅是微薄的利润,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那些尚未走在创新路上的企业而言,现在最重要的是转变企业的经营,走自主创新道路,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而对于那些已经拥有自主创新产品或品牌的企业而言,其也应转变企业的经营。因为目前即使是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其所设计出来的产品也缺乏创意。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聘请专业设计人员或加强与高校等教育机构的联合,增加产品的创意。其二,完善企业的专利战略。有学者总结了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笔者认为值得我们借鉴。“第一,是将专利战略融合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第二,重视专利检索;第三,在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时,善用交叉许可。”[5]当然,这又涉及到前面提到的自主创新问题,只有拥有过硬的自主创新,才会有谈判的筹码。
参考文献
[1]陈丽苹,王常清. 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思考和探讨[J].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33-40.
[2]王琳,孙磊.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11):46-48.
[3]李文琳.对我国设立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探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11):18-21.
[4]吴玉鸣. 官产学R&D合作、知识溢出与区域专利创新产出[J]. 科学学研究,2009,10:1486-1494.
[5]何隽. 全球化时代的创新博弈——中日企业专利竞争研究[J]. 中国科技论坛,2014,04:135-14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