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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工单位进行薪酬规划的一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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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时代,如何为单位找到合适的人才,如何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关系到单位的战略能否实现,甚至关系到一个单位的生死存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合理薪酬规划是管理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如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薪酬规划还是有一些技巧值得探索与应用。如果用工单位能在实践中用足这些技巧,可以使单位用同样的人工成本支付,员工实际拿到的现金最多,从而实现较优的员工薪酬规划。现将技巧归纳如下:

1 用足税法政策、优化薪酬结构

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年薪是一个总额,但在这个总额中部分必须按个税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有些项目是税法明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所以在进行薪酬发放时,要合理划分项目,将员工年薪分列为工资薪金、福利及其他可免税项目,用足税法的优惠政策。

通讯补贴、公务用车补贴。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文件精神,通讯补贴与公务用车补贴有一个免征的标准,各省不尽一致。因此各单位可根据本地的的免征标准来发放员工的通讯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如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吉地税发[2007]69号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本地税法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来分配员工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各单位制定完补贴政策后需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在个税申报时扣除该项目,从而减少员工个税。

个人公积金。根据个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越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就越低,个税交纳也越少。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对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有弹性支配权,当职工个人年薪较高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达到减少个税,增加实际薪酬的效果。

个人住房补贴、生活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该条的解释是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此外,国税函[2003]330号文件答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作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按照规定发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2)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3)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单位按规定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生活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属于福利费范畴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可以用足政策,,将职工年薪切块为各个分项目。

工会活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单位可以提足工会经费,并且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工会活动,将职工的活动经费补助在工会经费中合理开支,从而减少职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单位可以鼓励职工多参加培训教育,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每年给职工按级别提供一定额度的职工教育经费,而该项目无需交纳个税。

2 年度内合理分配工资薪酬,实现全年税负最优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每月发放月工资时适用的税率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时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就存在年度内合理分配工资薪酬的问题。

如:一位职工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总额为18万元,发放方案A.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0.9万元,年终奖7.2万元;发放方案B.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1.2万元,年终奖3.6万元;发放方案C.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0.6万元,年终奖10.8万元;发放方案D.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0.45万元,年终奖12.6万元。

按照方案A.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月纳税1245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也为20%,纳税额为13845元,全年合计个税税负为28785元。

按照方案B.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5%,月纳税1995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纳税额为3495元,全年合计个税税负为27435元。

按照方案C.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10%,月纳税645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25%,纳税额为21045元,全年合计个税税负为28785元。

按照方案D.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10%,月纳税345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25%,纳税额为30495元,全年合计个税税负为34635元。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1)用工单位发放同样的工资薪酬,在年度内采取不同的分配方案,职工实际到手现金是不同的;方案D.与方案B.相差额竟为7200元。(2)年终奖因为总额较大,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个人税负总额是有利的。上述4个方案中,方案B.为最优方案。

2、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新实施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按七级税率计税,年终一次性奖金存在6个税率临界点: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年终一次性奖金多发1元,税后收入反而会减少,最极端的情况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多发1元,职工实际收入反而减少88000.45元。因此用工单位在进行薪酬规划时,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度也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根据新税法,年终奖有六个新“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区域,如果年终奖在该区域的,可以将年终奖与临界点的差额部分在月工资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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