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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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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对石油需求的日益扩大以及国内石油供应不足推动着中国石油“走出去”。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就将石油开采的目光放在了海外,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企业已经成功在海外建立起自己的石油开采基地,每年产出近五千万吨原油,为弥补国内石油供应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石油开采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发展最大障碍就在于国际石油合同的不完善,只有真正掌握了各种国际石油合同的特点和各个资源国特殊要求,才能使我国国外开采石油项目运营的更好,才能有更多合作发展的机会。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

1 国际石油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石油合同是指为开发资源国油气资源,而由资源国政府(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国际合作合同,主要包括油气的勘探开发、生产销售等在内的一系列约定。随着国际石油市场的专业与自由化,国际石油合同已经成为国际间石油合作开发广泛运用的手段。国际石油合同既有普通商业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又具有国际公法的成分,它是各资源国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混合体,兼备私法具有的自由意志与商业属性的特征,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参股、政府控制的公法特征。

2 国际石油合同主要模式分类

国际石油合同发展至今,主要有四种合同模式较为普遍: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服务合同模式以及混合型合同模式。

2.1 租让制合同模式

租让制合同模式是世界石油勘探开发合作实践中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模式。租让制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准予外国石油公司在一定的地区和时期内实施各种石油作业的权利,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资源国政府通常只征收矿区使用费和与油气作业有关的特种税费。

2.2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

产量分成合同是指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

2.3 服务合同模式

根据合同者所得的计费依据是否承担勘探开发的服务风险,服务合同分为单纯服务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两种。

2.4 混合型合同模式与联合经营合同

混合制合同融合了现存合同类型中各种基本要素,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资源国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或者特定期望来组合这些基本元素,故而混合制合同也更为综合和复杂。

联合经营合同是以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为基础的一种典型混合型合同模式。联合经营合同是资源国(或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各按一定比例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和纳税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比例分享利润而签订的合同。

3 中国石油合同模式现状及问题

中国现价段采用的是融合了产量分成合同与服务合同模式主要特征的混合制合同,中国石油合同的弊端在于垄断经营仍比较严重并且缺乏完善法律体系,必须从产业结构、资源制度、合同制定等多方面完善。

3.1 中国石油合同模式现状

中国目前的石油合同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型合同”,合同的标的是外国石油公司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进行海上勘探。承包商独自承担勘探风险。全部自然资源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承包商只有在产量分成之后才得到自己的份额。

中国现行的石油矿产权制度首先是由国有企业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勘探开采许可证,并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获得这些许可证,除非该区块留作其它用途。然后,国有企业决定是自己勘探,还是通过产品分成合同方式与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国际石油公司只能通过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参与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并非同中国政府签订合同。目前,只有5%的陆上区块采用了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而大部分海上区块都采用了产品分成合同方式。

3.2 中国现行合同模式存在的问题

1、行业结构竞争不足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

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基本上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虽然通过行业结构重组已形成了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在陆上、海上的勘探开发、管道建设、天然气运输及销售领域相互竞争的格局,但三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生产建设主体、输送和销售主体,采取的是上下游一体化经营的模式。这种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并存的局面,在现代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价格扭曲、服务质量低下、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严重影响了石油天然气市场的发育;另一方面,垄断经营所形成的准入门槛及非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使国有石油公司缺乏创新动力,并且极大地阻碍了石油天然气工业获得其发展所必需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从而严重制约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

政企不分仍然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垄断的有力体现。特别是在对外合作中,国有石油公司既是国外投资者的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还是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国有石油公司的三重身份使国外投资者担心会受到不公平待遇,从而影响了对外合作的顺利进行。

2、缺乏完善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法律体系

首先,,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矿权管理问题。中国石油矿权管理主要是通过许可证制度来实施的。按照中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油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未经国家许可或授权,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业务。但矿权管理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执行和监督环节,由于审批部门不是唯一的,致使矿权监管职能分散、重叠、交叉,从而造成管理主体的虚化,对所授矿权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矿权申请人的具体资质条件,因而在操作时难免会有不规范的地方。目前在许多省区就出现了地方政府擅自处分国家油气资源所有权的情况,致使国家油气资源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最后差别税率导致在石油勘探领域,缺少国际上较普遍实行的税收抵扣优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投资油气勘探的积极性。

3.3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对策与建议

改变中国石油天然气现状要从打破行业垄断,改变并完善目前上游操作的合同模式,学习世界先进的石油勘探开发理念,引进世界通行的合同模式,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等方面予以解决。

1、创建竞争性的行业结构

首先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允许中国公司在上游领域进行不受地域限制的竞争,打破海、陆界限,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允许并鼓励国内外有资质的企业投资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其次要利用外国资本、技术和专门技能。

2、市场配置油气资源制度

国家作为资源的所有权人,引入招标和谈判等机制,择优选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矿业权的合理分配;矿业权人对己取得的资料或成果,可以依法有条件地实行转让,从而让市场成为连接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促进并实现资源、资金和技术的优化组合,从机制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完善石油合同制度

宜参照国际石油合同和中国对外合作合同来确定石油合同权利义务,采用规范文本。在勘探阶段,应当规定勘探期限、最低义务工作量;在开采阶段,按产量阶梯向国家缴纳矿区使用费,并按国家规定的作业规程,合理开采油气资源;在利益分配和产品管理上,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国家对油气产品的统一配置。同时,合同对国家石油公司参股、控股中的权利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

4、加大石油开发环境保护力度

首先应该树立环保理念,坚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最小原则;其次要健全能源环保立法;再次要完善污染防治设备;最后应当落实环境污染责任,做好环境治理补偿工作。

4 结论

现阶段世界石油资源市场几乎被西方石油公司占领,西方石油公司对于全球石油市场有着丰富的经验和非常大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石油公司进入全球石油市场仅仅十几年,必须要充分了解各国石油合同模式以及发展规律,才能使中国石油公司在世界石油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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