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庭审中心主义伴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再次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虽然这一理念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在当前新的时代背景下,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使命。此次重提庭审中心主义已不同于往日的纯学术探讨,而是要具体的运用并指导中国的司法实践,基于此,必须从庭审中心主义的新内涵出发,区分其与审判中心主义的界限,从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理论命题,正式确立构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要保证庭审实质化,发挥审判的作用,这就使“庭审中心主义”成为了改革的关键环节。早在审判中心主义提出前,就出现了关于庭审中心主义的理论,只是无论是审判中心主义还是庭审中心主义虽然都早已产生存在于诉讼理论界,但一直未得到广泛关注。在当今冤假错案频发,司法公信力下降,亟需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正义的大背景下,审判中心主义作为改革的方向被提出,而庭审中心主义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也受到了广泛关注,那么何为庭审中心主义,它与审判中心主义有何关系,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庭审中心主义承担的新的使命以及被赋予的新的内涵是什么,本文拟对庭审中心主义的新内涵作一浅析,结合当前改革大背景,比较其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并对其如何实现提出建议。
1 庭审中心主义概念界定
何为庭审中心主义?其首次明确提出是在2013 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1条规定:“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2013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将这一提法进一步完善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见,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司法实务部门基于实践的总结,学理上尚缺一个系统的阐释。
笔者认为,庭审中心主义就是指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庭审理为中心。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的过程应该来源于法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认定事实和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掌握控辩双方控诉、辩护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作出判决。由此,法官心证必须形成于法庭,而非庭审之外的案卷笔录,任何合议庭以外的组织的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对庭审中心主义概念的理解,可知其应包含六个方面的内涵,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持合议庭的独立性。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是三个递进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这三个庭审重要环节,符合庭审逻辑,顺应司法规律,可以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即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同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控辩双方的辩论与质证必须是当庭口头提出的。“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审判所采纳。“保持合议庭的独立性”是强调合议庭应通过庭审独立查明案件,独立作出判决,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干预合议庭的决议。
在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庭审中心主义被最高院正式确立为一项司法原则。但这一理论最先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其实践基础是为了解决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带来一系列庭审虚化问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场具有启蒙意义的审判方式改革,试图将司法拉出泛行政化的习惯思维。当时的改革者们提出了‘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努力让法庭成为诉讼程序的中心,让法官成为法院的中心。”而如今,这一理论在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被重提,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规律,顺应了诉讼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意义非凡。
2 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辨析
提到庭审中心主义,首先想到的就是最近引人关注的审判中心主义,此外还有案卷中心主义,笔录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等。“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这两种提法在学理界早已有之,但这两个中心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被重提,当然的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对于两者的内涵与关系,法律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所以在此有必要将二者关系厘清。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审判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一些学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包含庭审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在庭审阶段的体现。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既相互区别又密切关联。就区别来看,两者的区别首先体现在了他们调整的关系有内部外部之分,横向纵向之别。审判中心主义调整的是审判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是诉讼过程中,审判活动的外部关系;庭审中心主义调整的是法庭庭审活动与法院其他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可见其调整的是审判活动的内部关系。而横向纵向之别是指,以审判为中心是横向诉讼程序中审判环节的定位;而以庭审为中心是纵向审判这一过程中的中心所在。由上可知,就两者关注的中心问题的范围来看,审判中心主义的范围要大于庭审中心主义。在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对案件的实质性调查以及之后的结论都在这一阶段产生,由此,审判权被弱化为了对侦查结论的形式认定,“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调查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庭审之前或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换言之,庭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法院不经过庭审程序也可以照样做出判决。”这种“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的诉讼结构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司法职权配置失衡,侦查机关难以受到监督约束,同时由于庭审虚化,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冤假错案风险加大,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司法公正,挑战着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