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9月29日10时正式挂牌开张。试验区的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虽然面积虽小,但它设立的意义却不可小觑,,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并不是过去保税区的“升级版”,而是我国寻找对外开放新路径和新模式的试验,体现国家意志,是我国以开放促改革全局而进行的先行先试。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探索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无疑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大亮点,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一次质的飞跃。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
1 探究理论上的“负面清单”
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研究,对于国民待遇主要分为两类,即准入后国民待遇(post-establishment)和准入前国民(pre-establishment)。准入后国民待遇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比,实行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东道国保留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准入前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将国民待遇扩及到准入后和准入前阶段,但是东道国对于自由化的程度和步伐以及准入的条件仍保留着某种程度的控制权。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研究看来,这种方式对那些希望以渐进的方式对外资准入实行自由化的国家比较适合。二是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除通过“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方式来保护某些产业及活动外,在准入阶段给予国民待遇的承诺原则上扩及所有的外国投资者。这种方法大大缩小了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东道国控制外资准入的传统的权利。目前,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中,有两种义务承诺模式:第一种为肯定清单模式,以《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总协定》(GATS)为代表,这种模式下当事方按照正面清单作出承诺,即对市场准入的范围作出肯定性承诺。第二种是否定清单模式。这种模式最先由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开创,负面清单一旦建立,东道国在实施相关政策时就会受到约束,对透明度要求较高,为此要求披露投资和贸易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都要求透明公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已经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这也有利于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经济的发展。
2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对外资管理模式的一大改革,2013年10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从内容上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其中,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同时列明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此外,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至于“港、澳、台”投资者在上海自贸区内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即其地位视同外资。
总体来说,2013年的负面清单让很多人觉得并不满意,多数人认为就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翻版。2014年“负面清单”相对比2013年的“负面清单”有所调整,2014版的“负面清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开放度,增加了透明度,实现了大幅缩减,其中特别管理措施由原来的190条调整为139条,调整率达到26.8%。
在扩大开放方面,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共33条管理措施。并形成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趋势,涉及服务业14条、制造业14条,采矿业2条,建筑业1条一共31条措施,但涉及金融业的开放力度仍然不明显。正如有人所说,不管是2013年的“负面清单”还是2014年的“负面清单”,目前来看,只是个形式概念,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英国《金融时报》刊文指出:“自贸区将改革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商品的流入流出上,而在资金流方面,尽管已设立了许多规章制度,却尚未看到许多实质性进展。”但是“负面清单”实施时间也比较短暂,我们应该侧重的是其背后改革的深意,而不能只看其表面。长远来看,它的影响必将是重大且深远的。
3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带来的 影响
3.1 “负面清单”与我国外资三法紧密相关
为上海自贸区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4年7月25日获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8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列明了国家规定的对外商投资采取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是国务院规定对外资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是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我国的外资三法目前主要特点就是实行审批制度。尽管进行多次修订,但是并没有改变其本质的审批制度。随着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实行,外资三法的修改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3.2 “负面清单”模式铺路BIT谈判进程
2013年7月10日中美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国同意了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国将以上海自贸区为契机采取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措施融入当今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进程中,待上海自贸区成熟之后必然将新的投资管理体制及开发模式复制到全国各地。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也必为中国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在谈判中增加更多的有分量的筹码。
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两个基本原则的接受,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中国与世界经济互动由相对保守到准备基本接受国际规则的相对主动的转变。上海自贸区不只是上海的自贸区也是中国的自贸区世界的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其实就是中国新一轮改革蓝图的缩影。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网站,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ftazixun/201309/13877_1.html
[2] 余劲松 法学家.中国发展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2004,6
[3] 龚柏华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中国财政 2014.11半月刊 总第6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