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商标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运用出现了新的问题:大量有别于传统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迅速滋生,这对当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点为出发点,研究目前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难点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试论述了对此制度的完善设想,以期对商标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商标侵权;网络环境;法律制度保护
传统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合同注册的商标的支配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及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商标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一方面,可以借助网络技术的超地域性,在更广的范围内使用,以增加商标权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大量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也利用网络特点得以生存。与传统商标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对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设计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1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点研究
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为复杂多样,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难度。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外在的表现形式比较明显和固定,商标法对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也相对完善。但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复杂多样,技术性强,形式隐蔽,难以界定等,对侵权的举证也相对困难,具体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形式更加多样性。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盗用知名厂家的名称或产品牌号推销兜售自己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利用Telnet技术,所连接的商业网和商用数据库信息资源中,商标名称、厂家名称的假冒、盗用现象的存在;利用ETP,可以利用称为Archie的检索工具,根据关键词查找分布在广大地域范围ETP服务器上的信息资源,包括许多商务信息。其中企业名称、牌号、商标标识等信息业存在真实性问题和侵权盗用现象;利用BBS,电子公告板,发布通知和信息。有些企业在BBS上推销、宣传产品时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知名品牌的名称、标识,混淆视听,造成消费者误认,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网络中商标侵权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网络上商标侵权行为借助于它的技术性特征显得更加隐蔽,其对商标权人所造成的经济和信誉的损害常常是无法估量的,因为其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并且成本低,通过借助他人的知名商标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的注意或者通过散布虚假消息诋毁竞争对手,造成商标信誉价值下降,因此更加容易的实现个人的非法目的。这种商标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是最为突出的,是在自己的网页中设置元标记和关键词,将他人驰名商标置于自己的网页当中,容易使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有产生混淆的可能,认为该网页与商标之间有某种特定的关系。
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很强的技术性特征。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应用的成果,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同样也呈现出网络的时代性和技术性特征,他的技术性是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分点,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借助于互联网的技术发展而依托和生存。
2 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一)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制止,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商标的主要价值所在是其具有同类或相似商品的可区分行,商标法所保护的并不是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本身,而是通过这些标志所体现出来的、与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的经营者的品牌和信誉特征。在网络环境下,商标这些特征的发挥收到了巨大的挑战,如前所述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的特殊性再加上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确实和滞后更为大量侵权行为制造了“有利”空间,因此完善针对该领域的制度设立是十分有必要的。
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禁止,有利于保护正当经营者提高和改善商品和服务,争创驰名商标。如果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受到禁止,商标权所有人将会受到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关乎发展中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商标权人正当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对民族品牌树立的保障。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制止,也会激励正当商标商标所有人从品质、性能上积极改进,争创驰名商标,享受由驰名商标这种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禁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电子广告、电子交际业务的普遍性应用,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由此产生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商标是消费者在网上进行商务活动时对商品品质和服务的辨别主要是以商标为主,因此,在域名注册中侵犯商标行为以及网上其他侵犯商标行为的扼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混淆、误认行为的避免是十分必要的。
3 制止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难点问题研究
(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难以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对传统的商标地域性提出挑战,直接影响到司法管辖权的确定。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的水平不同,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方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网络空间的无形性、虚拟性、传播的广泛性等特征对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地域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二)商标权人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增大。商标权纠纷的综合性、交叉性和隐蔽性增大了商标权人举证的难度。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人可以随时通过改变一些字符或新的程序语言,迅速的改变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形,由于网络连接的复杂性,很难使改变前的信息状态保存下来,这就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商标权人增加了主张侵权的必要证据。此外,网络上的资源浩如烟海,商标权人要及时、准确的在网络资源中发现他人的侵权行为十分困难。目前对传统商标侵权行为所使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方面的困境更加凸显。
(三)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对现有法律的一个巨大挑战。虽然在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对侵权行了为认定性和法律的选择适用也是普遍村爱的问题,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重,网络环境中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传统的假冒仿冒商标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差别,法律本身呈现出一种滞后的状态,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更加困难。
4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完善研究
商标立法的重点是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是相对体系化和完备的,在商标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指导下,我们更多地要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对商标权的必要合理保护限度,需要将对商标权的限制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因此过多地损害商标权人 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必须贯彻平衡协调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网络环境下各国所能提供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如上分析,网络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地域性很难认定,跨国、跨区域的商标权纠纷的解决常会存在很多的法律的屏障和权力的用尽。对此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加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合同,建立全球统一标准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各国之间关于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管辖权的协调,以更有效地解决此难题。此外,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和网络技术共享机制,也是解决互联网上商标侵权行为地域认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加强法律调整的综合协调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上的完善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成果,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和经济、技术特征合理的引用和借鉴。另外,对本国现有相关法律的适用,处理好相关法律之间规定交叉和冲突的矛盾,如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商标侵权行为有所规定,因此对现有国内法的正确适用和避免国内法的冲突,也是完善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网络技术性规范和标准的应用。网络商标权保护是一个法律和网络技术相统一的保护体。除了必要的法律制度手段外,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障也是对商标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网络本身的侵权行为呈现出相当的技术依托性,性对应的,要减少或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也必须从技术手段出发。通过技术性防护手段尽量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对网络上的典型侵权行为如链接接引发的商标侵权行为,就可以采取一些相对应的技术性手段,比如关键词的保护技术,杜绝假冒、盗用驰名商标在检索时“搭顺风车”的现象。
加强管理机关间的协调和配合。目前,我国对网络域名的管理和对商标的管理是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对网络中商标权的保护过程中,就需要这两个管理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该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联合起来,加强法律宣传,完善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预先审查制度,加大域名注册单位的职责。另外工商行政机关也要尽快建立自己的信息检索系统使得域名管理机关和域名申请人也能在域名申请过程中减少和已有商标权冲突的可能性。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再传统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下,要针对网络中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和在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型的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构建,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突出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特征。此外,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使商标权的权利归属更加透明化,以实现对冒用、盗用商标权行为的防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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