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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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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监护权问题是为了更好地发掘现行立法关于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笔者主要对监护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简要解释了监护权的概念,监护权的特征与行使原则,从而为发现我国监护立法的不足提供观察视角,为我国监护权立法的完善建言献策,以达到真正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建言献策

在整个社会发展的某些历史阶段,未成年人除了被当作“问题”受到被动的保护外,他们的权利几乎被全部遗忘,未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但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能力受到精神状况、健康、智力、年龄等因素的影响,不能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监护问题的若干规定,如何保障监护人正常有效地进行监护,始终是我们应该予以关注和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1 监护相关问题概述

1.1 监护权的概念

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的权益所承担的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1.2 监护权的主要内容

1.人身监护权。其含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在生活方面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对未成年子女的所进行的管理和教育。

2.财产管理权。主要是看管和保护监护人的合法财产。

3.代理权。主要是指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

1.3 监护权行使原则

1.平等原则:监护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地位平等。

2.损害赔偿原则:监护人因侵权行为而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

3.监护人因行使正当的监护职责,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适当从被监护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中支取部分财产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 我国现行监护权立法的不足

2.1 关于监护人的报酬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监护人报酬问题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以下的普遍共识:监护人不能从监护中取得报酬。

2.2 缺少对监护权行使监督问题的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有权对监护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人或者机构,只是规定了当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的制度。

2.3 现行立法对探望权及救济方式的规定不足

我国现行立法缺少对于如何保护父母的探望权的规定,更缺少对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探望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从而使探望权的实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困难。

我国立法关于探视权的问题主要是在诸如探视的地点、时间、探视的方式以及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等方面,在目前的民法理论中以及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尚无一个成熟的处理方法。

而我国现行立法另一种重要问题在于忽略了未成年子女自己对父母探视权的意见,子女对父或母对自己的探视的意见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现行立法更没有规定子女探视父母的权利。

再者对于侵犯父或母一方的探视权的救济方式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探视权的救济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当探视权受到侵害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

2.4 我国立法过分强调离婚的自由,却少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不管是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都未将子女的意见或是否妥善安排子女的归属问题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强调了婚姻自由却忽略掉了子女的意见和感情,以至于不能为未成年子女选择到适合其生活成长的环境,更有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我们监护立法存在着不可忽略的问题,监护立法的不足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意识到我国监护立法不足的同时,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改善此种境况。本文主要根据上述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对症下药,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监护立法的完善:

3.1 监护有偿制

在以后监护制度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报酬问题,实行一定的有偿监护,但是此种规定只能适用于监护人是社会机构的情况,并不能适用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亲戚的情况。实行对社会机构的有薪监护,能够扩大监护人范围,激励监护人正确行使监护权,督促监护人更好更及时地行使监护权,更加有利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3.2 设立监护监督人

我国法律应当规定设立监护监督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至于设立监护监督人的范围以及报酬问题,也应当由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对监护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进行审查,对监护人是否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进行审查。

3.3 重视子女意见

探视制度中应当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赋予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探视权,让未成年子女在监护关系中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中止探视权的原因进行具体的规定,保障不享有抚养权的另一方父或母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关心自己的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

3.4 增加离婚限制

我国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够规范,未将女子意见作为离婚条件之一,导致父母离婚不能适当安排未成年子女的归属。

在父母离婚时,应当更加综合地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见,将是否妥善安排子女的归属和由谁抚养作为离婚的必要条件。

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在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离婚率,减少或杜绝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而不断搬迁原有的生活环境的情况,此种做法将十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成长健康,更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青少年犯罪率。

监护人设立制度不够完善,监护人往往不能最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监护无利可图,故此愈发多的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不能履行其监护职责,因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4 结语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监护权规定不完善,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足,不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减少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在试图通过监护这一方式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安排的过程中,应当为正确地选择监护人及其监护的方式提供法律参考,并且在立法中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从而减少家庭离异对于他们的伤害,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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