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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侵权责任法下“震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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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震惊损害”主要是指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特殊情形,在遭受到惊吓后,可由受惊吓人员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等于当事人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申请精神损失赔偿。同时,“震惊损害”主要是以通过过错责任确定的形式,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行为人能够合理的预见损害后果,当原告的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相当严重的程度时,可以自主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震惊损害;侵权责任法;适格原告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天津有两个中学生被车撞到,其中你个一个人受重伤,另外一个人安然无恙,法院在案例审理时,支持了两名原告的惊吓费,这是一个典型的震惊损害案例。在震惊损害事件发生时或者发生后,受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因为目击了当时发生的一切,会因为受刺激而导致心神崩溃或者休克等情形的产生,可以视为精神损害伴有财产损失或者单纯为精神损害,不需要考虑财产损失。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对“震惊损害”案件中的适格原告、归责原则、过失和损害后果等进行阐述和分析。

1 适格原告

在“震惊损害”案件中,适格原告主要是指与原告存在亲密关系的人,需要借助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民事主体行为的自由,来进行利益衡量,侵权责任法又被称为救济法。当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侵犯时,需要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由于救济的范围相对较大,必须要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对民事主体行为起到反效果,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精神的严格控制。可以申请“震惊损害”的相关责任人有:第一,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第二,与受害人一起生活关系较为亲密的亲属,主要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孙女,外族外母等。第三,与受害人一起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其它人员,例如受害人的朋友或者恋人等,需要对关系的密切程度或者对共同生活的贡献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申请“震惊损害”。通过实践证明,原告对主体适格举证的责任存在较大的区别,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只需要证明身份即可,其它人员需要证明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相互依赖程度等,证明的范围相对较大[1]。

2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里面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震惊损害”中的原告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主要是适用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者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其中过错责任主要是指一般性规则,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指特殊性规定。无过错责任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需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考虑,可以使用无过错责任,反之,则使用过错责任。因此,侵权责任主要是指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一般法律条款。“震惊损害”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没有在侵权责任法和其它法律中有特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侵权法进行规定,需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定,明确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法中规定,是由过失、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共同来构成的,详细的阐述了侵权法中规定的各项内容,使人们能够明确归责原则中的法律内容[2]。

3 过失

“震惊损害”与行为人的过失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如果确认行为人的过失,是“震惊损害”原则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侵权责任法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过错客观化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情况进行确定,对行为人的过失进行判断,确保案件的理解解决。“震惊损害”行为人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将“可预见”作为一切事物发展的前提,对受害人可能遭受到的损害进行分析和判断,以便能够明确当前可预见的错误行为,对合理解决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可预见”在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中,需要对行为人的责任予以关注,行为人需要意识到原告可能遭受到的损害,在进行“可预见”判断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告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与受害人具有直接亲密关系的人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和子女等,这些亲密关系能够被法律肯定,同时亲密关系还包括共同生活且有密切关系的其它人,都可以视为与受害人具有亲密关系的人。

第二,时间和空间上的紧密性。原告在事故发生现场能够亲眼目睹受害人的损害过程,或者事后赶到现场能够看到损害造成的后果,需要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紧密性,才能及时观看到实际的案件发展情况、

第三,原告可以申请精神损害后果,但是申请时,,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与一般社会通念认同具有密切的关系,并且这种亲密关系不会对损害后果造成影响[3]。

例如:一家人在路上走,飞驰过来的卡车将女儿撞伤,父亲和母亲亲眼目睹了惨剧的发生,父亲和母亲均受到精神损害,可以向卡车驾驶者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法律要求,父亲和母亲均属于可预见的范围,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

4 损害后果

大陆法国家认为,“震惊损害”行为,对原告的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公民都享有健康的权利,需要确保身体机能的完整性、持续性和稳定性,是确保良好心理状态的保障。在生活中,“震惊损害”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无法预兆的。人们在路上走亲眼目睹车祸的发生,可能会对心理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出现心有余悸或者失眠现象的产生,这种行为是偶然产生的,会产生短暂的心理不良反应,在法律界不构成严重的心理犯罪。要想达到法律保护的损害程度,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果侵害行为导致人身伤害,使人心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由于精神损害行为自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特点,对于事故出现的单纯精神损害行为,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确立客观的标准,防止虚假诉讼和诉讼泛滥产生严重的后果[4]。

5 结论

当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做好“震惊损害”行为的明确规定,导致各项法律行为没有依据,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理。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具有申请精神赔偿的权利。在“震惊损害”案件中,原告可以对行为人的过失和侵害行为进行举证,明确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密切联系,由受害人或者亲属向行为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谢宇飞.英美法上的震惊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D].华中科技大学,2013.

[2]周玭.“震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3]刘凯,郑海军.精神损害赔偿之利益衡量视域——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05:90-97.

[4]高昊.论震惊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3,15: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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